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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2章 司法独立与分权制衡(2 / 3)

相同机构的地方官,会天然倾向于内部抱团,互相遮掩并欺上瞒下。

除非是本来就有远大抱负的官员,绝大部分传统地方官僚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。

对于其他的陌生官员的各种事情,他们会习惯性的无视甚至主动协助掩护。

为了压制和规避这种倾向,神洲历代王朝想尽了各种办法。

单就制度方面而言,首先是最基本的流官制度,避免官员在一地扎根抱团。

然后是各种监督制度,从中央直接派遣官员去地方巡视,或者派遣中央官员临时镇守地方。

最后是分权制衡,在同一级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衙门,分管相近甚至相同的职责,互相监督掣肘制衡。

但是制度的复杂化,通常意味着效率低下与成本高昂,必须在廉洁丶可靠丶廉价丶效率等重要因素之间折中。

所以全面的分权只在省级行政区实施,府州县等基层机构仍然是主官独揽大权,佐贰官对主官的限制能力相对有限。

崇祯当时将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责,从地方的的主政官员身上剥离,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司法的官员。

在三司层面,将提刑按察使司拆分成两个衙门,成立单独的提刑司掌管刑狱。

三司下属的府丶州丶县衙门,也同时设立本级的提刑官。

但是由于朝廷的财力有限,由于社会交通和通讯条件有限,由于对行政效率的拖慢等原因,当时的改造就并不彻底。

有些地方开始的时候设置了提刑官,但是后来又将其并入了原有的府通判丶州判官丶县丞身上。

通判丶判官丶县丞本来都是地方佐贰官,他们平时替地方主政官员分担处理部分常规政务,也用来制衡主政官员的权力。

当时不再允许主政官员审判,只允许佐贰官审判,结果就是让双方的地位变成了两头大。

甚至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佐贰官实权更大的情况。

这种倒反天罡导致的混乱持续了一段时间,崇祯不得不再次调整了主官和佐贰官的职责。

让通判丶判官丶县丞只管审判,其他政务全部交给知府丶知州丶县令。

结果又导致知府丶知州丶县令的权力过大,事务过多。

最后又再次搞职责拆分,让知府和通判都能审判,权力分配也恢复了最初的方式。

专门的提刑官存在了一段时间又消失了。

朱靖坤认为,崇祯皇帝的改革是正确的,但是当时朝廷没有足够的资源和人力,无法额外维持独立的审判体系。

现在大明具备这种条件了。

现在大明的工业化迅速铺开,生产力有了大幅度提升,朝廷有了更多的资源。

关键是交通和通讯条件大幅度的提升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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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可以再次实施崇祯朝的改革,在保持原有的主官和佐贰官的基础上,额外设立了府州县级的地方提刑官。

可以再次拆分提刑按察使司了。

虽然崇祯的考量,大概是刻舟求剑的参考现代经验,以司法独立本身为目的的去搞。

而朱靖坤是根据他面对的局势,建议再次做地方机构的权力和职责拆分。

两人的判断逻辑和目的不同,但做出了基本相同的决定。

而在朱简烜看来,现在将司法权力独立出来,也符合神洲的分权思路。

朱简烜考虑了许久,最终还是决定采纳儿子的建议,让内阁和吏部去讨论拟定正式方案。

以后省级衙门的三司就要变成四司了。

提点邢狱司的职责接近于后世的法院,按察使司的职责接近于后世的检察院。

府州县衙门单独设立提刑官,以后地方的主政官和佐贰官都不再负责刑狱,他们的直接权力会明显下降。

这种部门拆分改革能够增加岗位,属于最容易完成的改革。

除了独立出来的提点邢狱司和府州县提刑官肯定归大理寺管,对中央朝廷的官员的权力和收入几乎没有影响,

地方官员的权力虽然稍微缩小了,但是却会多出一批新的缺额,有大批官员可以多出一次晋升机会。

大量官员因此能够提前晋升,这符合大部分官员的利益,遇到的阻力自然不会很高。

只是今年的财政支出,以及以后每年的财政预算,都要做专门的调整。

但是花钱的事情都好办,特别是朝廷有钱的时候。

没钱的时候想办也办不成,强行上马只能从其他地方抠钱,那就可能会抠出问题来。

现在的大明当然没有问题。

朱简烜的几条命令发出去,内阁和相关部门都忙活起来了。

江南的朱靖坤等待父亲的支持到位,同时开始按照预定的方案调查地方士绅的意向。

从苏州城开始,到处开会接见地方士绅,也就是有功名的人。

当地的部分官员,当地功名最高的百姓,以及当地知名度最高的青壮年学者。

对于是否允许女子参加科举,这些地方士绅的态度分布特徵,与朱靖坤自己的预判非常的接近。

至少有五成士绅,难以接受女性官员,明确拒绝与女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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